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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有哪些情况

来源:北京辩护律师 浏览: 时间::04-19 13:43

  一、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有哪些情况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一般理解,严重的故意杀人罪,要判处死刑。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:

  1、长期横行霸道、作恶乡里的,如村霸、路霸杀人等;

  2、为逃避履行义务,故意杀死权利人的;

  3、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,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,判处死刑的几率极大;

  4、出于狭隘心理,为泄愤、嫉妒、报复他人,消除对手而杀人的;

  5、栽赃、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;

  6、为毁灭罪证杀人的;

  7、劫掠财物,图财害命杀人的;

  8、因歼情杀人的;

  9、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,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、溺水、沉井等;

  10、残忍折磨被害人,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;

  11、故意杀人后焚尸、肢解尸体,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;

  12、杀死多人的,此处多人,指2人及以上;

  13、极度狂妄,在特定场合杀人的,如在会议过程中,故意杀人等;

  14、多次故意杀人的,此处多次,指2次及以上;

  15、杀死孕妇的;

  16、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;

  17、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;

  18、杀害社会活动人士、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,如杀害外国人,同样的情况,将比杀害国人增大判处死刑几率;

  19、杀害特殊群体,如残疾人;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,杀害弱势群体成员,显然将增大判处死刑几率;

  20、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,如顶风作案的;

  21、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,民愤极大的;

  22、其他情况。

  二、死刑案件应如何为犯罪人辩护

 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,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,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。一般情况下,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,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,法庭上侃侃而谈,口若悬河,赢得满堂喝彩,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,家属非常不满意,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,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。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,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,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:

  (1)被告人的自然情况(是否成年,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);

  (2)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、合法,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;

  (3)侦查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、齐备;

  (4)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,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,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;

  (5)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,是否真实;

  (6)有刑讯逼供、诱供的情况存在;

  (7)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、地点、动机、目的、手段、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,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;

  (8)被告人有无自首、坦白和立功的情况;

  (9)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、胁从犯;

  (10)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;

  (11)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;

  (12)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,如没有,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;

  (13)对于证据不充分的,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;

  (14)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;

  (15)有否“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”的情节,向法庭提出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”的建议。

  其实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犯了故意杀人罪的,认为都应该对行为人处死刑。但如果不区分实际的犯罪情节,而直接根据罪名一律处死刑的话,显然是不太公平的,这样还很容易增加社会犯罪风险。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,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的情形一般都是一些极其恶劣的,对社会影响很大、杀人手段很凶残的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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